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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and information機動車綜合統籌條款
發布時間:2021-07-27
機動車綜合統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統籌條款分為基本統籌、通用條款、附加統籌和釋義四部分組成。
基本統籌包括機動車損失統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統籌、機動車全車盜搶
統籌共四個獨立的統籌種類,投統人可以選擇投統其中一種、部分或者全部。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按照統籌種類分別承擔統籌責任。
附加統籌不能獨立投統。附加統籌條款與基本統籌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統籌條款為準,附加統籌條款未盡之處,以基本統籌條款為準。
第二條
本統籌條款中所稱被統籌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
第三條
本統籌條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統籌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統籌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統籌人。
第四條
本統籌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統籌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第五條
本統籌條款的各方權利和義務,由統籌人、投統人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統籌人、投統人自愿訂立本統籌合同。
除本統籌合同另有約定外,投統人應在統籌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統籌費。統籌費未交清前,本統籌合
同不生效。
第一章
機動車損失統籌
統籌責任
第六條
統籌期間內,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統籌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統籌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統籌人責任的范圍,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墜落;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
(四)受到被統籌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五)載運被統籌機動車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五)項所列的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七條
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時,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統籌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統籌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統籌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賠償金額以統籌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八條
在上述統籌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統籌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統籌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統籌機動車或者遺棄被統籌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或者記分達到 12 分仍駕駛機動車;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8、非被統籌人允許的駕駛人;
9、利用被統籌機動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被統籌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時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檢測、改裝期間;
4、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統籌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九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被統籌機動車及其它的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和自然災害。
(一.1)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
(一.2)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包括裝卸期間,發生的事故,和超載引起的事故;
(五)被統籌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統籌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統籌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統籌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六)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七)被統籌機動車在正常行駛中,因車輛自身原因和操作失誤,機械故障造成的事故。
(八)被統籌機動車在正常行駛中,液壓故障導致了機動車車廂升起所引發的一切事故。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遭受統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并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四)投統人、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統籌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統籌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的除外;
(五)因被統籌人違反本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六)被統籌機動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壞,或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未遂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七)車輪單獨損壞(包括輪胎和輪轂),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轅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九)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被統籌人因被統籌機動車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及發生的費用;
(十一)各種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款以及未經統籌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費用。
(十二)特種車型(自卸車,吊車,土泵車,水泥攪拌車,隨車吊等)在工作過程中
(裝卸過程)發生意外和三者損失不承擔統籌責任(在正常行駛中發生意外可正常承擔統籌責任)。
免賠率與免賠額
第十一條
統籌人在依據統籌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 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 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實行 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被統籌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 30%的絕對免賠率;
(三)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但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的絕對免賠率;
(四)對于投統人與統籌人在投統時協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本統籌在實行免賠率的基礎上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統籌金額
第十二條
統籌金額按投統時被統籌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統時被統籌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統人與統籌人根據投統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統籌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表確定。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時,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后 48 小時內通知統籌人。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統籌人。
第十四條
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統籌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十五條
被統籌人索賠時,應當向統籌人提供與確認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統籌人應當提供統籌單、被統籌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較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統籌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統籌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十六條
因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損壞的被統籌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統籌人應當會同統籌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統籌人有權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
被統籌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統籌人、被統籌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統籌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因第三方對被統籌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被統籌人向第三方索賠的,統籌人應積極協助:當被統籌機動車在事故中承擔主要及以上責任時,被統籌人也可以直接向本統籌人索賠,統籌人在統籌金額內先行賠付被統籌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統籌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統籌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統籌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統籌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統籌人未賠償之前,被統籌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統籌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統籌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統籌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統籌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統籌人向被統籌人先行賠付的,統籌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統籌人應當向統籌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統籌金額-被統籌人己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被統籌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統籌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統籌金額內計算賠償: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統籌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統籌合同未統籌的財產,應按本統籌合同統籌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條
統籌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統籌人提供證明
和資料、向被統籌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統籌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一條
被統籌機動車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統籌金額,統籌人按本統籌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后,本統籌責任終止,統籌人不退
還機動車損失統籌及其附加統籌的統籌費。
第二章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統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統籌期間內,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統籌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統籌人責任的范圍,統籌人依照本統籌條款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統籌人依據被統籌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統籌人或被統籌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二十四條
在上述統籌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統籌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統籌機動車或者遺棄被統籌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或者記分達到 12 分,仍駕駛機動車;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8、非被統籌人允許的駕駛人;
9、利用被統籌機動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被統籌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時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檢測、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5、被統籌自卸車在舉升過程中因車體失衡導致的車輛損失及第三者損失不予賠償。
6、吊升、舉升過程中的物體因碰撞或墜落造成的被統籌車輛自身及第三者損失不予賠付。
7、駕駛被統籌機動車過程中,在未與第三者發生碰撞時,由于駕駛操作不當造成的主車和掛車互碰損失不論主車和掛車是否屬于同一車主,均不負責賠償。
8、駕駛被統籌機動車,在未統籌車上貨物責任險時,由于車上貨物墜落造成的本車及第三者損失均不負責賠償。
9、單方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后的 24 小時內通過客服電話 400-119-0311 專線報案,超時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第三者、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統籌人或其他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
(三)被統籌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統籌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統籌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統籌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統籌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三)被統籌人及其家庭成員、被統籌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四)被統籌人或被統籌人允許的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五)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分;
(七)律師費,未經統籌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八)投統人、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統籌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統籌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的除外;
(九)因被統籌人違反本條款第三十四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一)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十二)車載貨物掉落、泄露、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三)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十四)統籌人與被統籌人就賠款金額協商確定并賠償結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統籌人提出索賠請求的;
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時,被統籌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免賠率
第二十七條
統籌人在依據統籌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統籌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 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 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 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 10%的絕對免賠率。
責任限額
第二十八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統人和統籌人在簽訂本統籌合同時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時,由主車統籌人和掛車統籌人按照統籌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
賠償處理
第三十條
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時,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后 48 小時內通知統籌人。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統籌人。
第三十一條
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統籌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三十二條
被統籌人索賠時,應當向統籌人提供與確認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統籌人應當提供統籌單、被統籌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統籌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統籌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三十三條
統籌人對被統籌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統籌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統籌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統籌人的請求,統籌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統籌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統籌人請求賠償。
被統籌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統籌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統籌人不得向被統籌人賠償。
第三十四條
因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統籌人應當會同統籌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統籌人有權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條
賠款計算
1、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時:賠款=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
2、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時: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
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
第三十六條
統籌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統籌人書面同意,被統籌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統籌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統籌人賠償范圍或超出統籌人應賠償金額的,統籌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統籌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統籌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統籌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統籌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章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統籌統籌責任
第三十八條
統籌期間內,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統籌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統籌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
統籌人依據被統籌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統籌人或被統籌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四十條
在上述統籌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統籌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統籌機動車或者遺棄被統籌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或者記分達到 12 分,仍駕駛機動車;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8、非被統籌人允許的駕駛人;
9、利用被統籌機動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被統籌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時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檢測、改裝期間;
4、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四十一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
(三)被統籌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統籌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統籌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統籌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四)被統籌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第四十二條
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統籌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違法、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六)律師費,未經統籌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七)投統人、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統籌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統籌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的除外;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
(九)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
(十)統籌人與被統籌人就賠款金額協商確定并賠償結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統籌人提出索賠請求的;
免賠率
第四十三條
統籌人在依據統籌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統籌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 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 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 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實行 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責任限額
第四十四條
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統人和統籌人在投統時協商確定。投統乘客座位數按照被統籌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賠償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發生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時,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本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后 48 小時內通知統籌人。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統籌人。
第四十六條
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統籌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四十七條
被統籌人索賠時,應當向統籌人提供與確認統籌條款約定的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統籌人應當提供統籌單、被統籌人和車上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統籌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統籌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八條
賠款計算
(一)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時;轅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賠款=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時: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
第四十九條
統籌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統籌人書面同意,被統籌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統籌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統籌人原因導致損失金額無法確定的,統籌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五十條
統籌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統籌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統籌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統籌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章
機動車全車盜搶統籌統籌責任
第五十一條
統籌期間內,被統籌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且不屬于免除統籌人責任的范圍,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被統籌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被統籌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被統籌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責任免除
第五十二條
在上述統籌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統籌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統籌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統籌人索賠時未能提供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二)駕駛人、被統籌人、投統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三)駕駛人飲酒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四)被統籌機動車被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期間;
(五)被統籌機動車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被運輸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