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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and information轅晉機動車安全統籌補償處理
發布時間:2021-07-27
第十三條 汽車安全統籌發生互助條款約定的事故時,被互助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統籌護措施,汽車安全統籌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大車交通安全統籌如采取措施不當或繼續行駛,致使損失擴大部分,互助人有權拒賠部分或全部損失,大車交通安全統籌并在本互助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通知互助人。被互助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互助人。
第十四條汽車安全統籌 被互助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互助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大車交通安全統籌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十五條 汽車安全統籌被互助人請求補償時,大車交通安全統籌應當向互助人提供與確認互助條款約定的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汽車安全統籌被互助人應當提供互助單、大車交通安全統籌被互助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互助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汽車安全統籌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互助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大車交通安全統籌及其他證明。大車交通安全統籌被互助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互助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汽車安全統籌被互助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收到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不配合互助人向有權機關申請復核的,大車交通安全統籌對其損失不予補償。
汽車安全統籌因互助條款約定的事故損壞的被互助機動車,大車交通安全統籌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互助人應當會同互助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互助人有權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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